互聯網新聞新規解讀,實施 12 載首次大修釋放哪些信號?
5月2日,國傢網信辦發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7年1號令),將於6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對2005年37號令的修訂完善。從2005至2017年,12年一輪回,PC互聯網全面過渡到移動互聯網,信息技術更替、產業格局已然不同,立法需做出回應。規定修訂前後歷經5年,數易其稿,對未來一段時間的互聯網新聞傳播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01 互聯網新聞資質種類有哪些?
2005年37號令把新聞資質分為三類,(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實踐中,業內通常稱為一類資質、二類資質、三類資質。一類資質指的是新聞單位設立的網站,如人民網、新華網等。二類資質是新浪網、搜狐網等商業門戶類網站。三類資質是新聞報刊、雜志的電子版,不需要行政許可,隻需要備案。
2017年1號令把新聞資質也分成三類——采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可以申請三類服務:采編發佈服務(即自行采訪、編輯時政新聞)、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
非新聞單位網站僅能申請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兩類。
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指微博、即時通信工具等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采編發佈、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轉載服務許可。
02 微博、微信公號還可以發佈新聞信息麼?要分情況看
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可以申請三類服務:采編發佈服務(即自行采訪、編輯時政新聞)、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因此他們開辦的微博、微信公號也可以采編發佈新聞、轉載新聞,且應當文責自負。
非新聞單位僅能申請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兩類。因此他們開辦的微博、微信公號也僅能轉載新聞。
這樣的規定,與2005年39號令立法思路是保持一致的。
且2017年1號令第14條第2款明確瞭傳播平臺的審核義務范圍——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03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是重申,而非新增限制
2017年1號令第8條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昨天規章出臺後,很多解讀文章以這一點做文章,恰恰是忽略瞭此前37號令的既有規定。這裡應當瞭解的是,非公有資本從始至終也沒有被允許接入互聯網新聞的采編業務。正如第一點分析,在2005年的37號令對新聞資質的分類中,有權依法從事新聞采編業務的一類新聞資質,僅面向新聞單位。對於非公有資本設立的商業網站而言,一直都不能擅自從事時政新聞的采編業務。
2017年1號令這裡並沒有新增限制,隻是再次重申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新聞采編業務。並在第6條第2款明確,“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04 管轄原則徹底變更,今後異地執法情況會增多
按照5月2日同時發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2號令) 第6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也就是打破瞭2005年37號令確定的“屬地管轄”原則。
按照新確立的管理體制,國傢、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以下網信部門都有行政處罰權。
也就是說,按照2005年規定,備案註冊地在北京的網站隻有北京網信部門有執法權;而按照新規,北京註冊的網站,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級以下網信部門都將有行政處罰管轄權。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備案地,工商登記地(工商登記地與主營業地不一致的,應按主營業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等。相信今後跨省、跨地區執法會越來越多。
05 開辦傳播平臺服務是否需要重新單獨申請新聞資質?
2017年1號令明確,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指微博、即時通信工具等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采編發佈、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轉載服務許可。
網站在開辦采編、轉載服務的同時,也開辦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平臺服務的,有兩種申請許可的路徑:
1、不單獨申請第三類資質,可以是同一個許可證下的不同業務種類;
2、符合條件的,自行單獨申請第三類資質。
上述兩種方案哪種可行,需要結合申辦主體的各自情況,最終還需要看國傢網信辦行政許可的具體辦法如何制定。
06 刪除瞭“九不準”列舉式表述,立法技術更優
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確立的違法信息“九不準”標準,是後續互聯網信息內容規范立法的源頭。2005年37號令第19條將“九不準”補充為“十一不準”。在修訂5年間,多個修訂版不斷增加、刪減相應內容,出現瞭違法有害信息的長長的列表。采用列舉式立法技術,難免掛一漏萬,無法窮盡。
2017年1號令在立法技術上更為高明,化繁為簡,采取“不得制作、復制、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概述式表述。並將違法信息的層級嚴格限定為“法律、行政法規”,有利於避免大量規范性文件也被納入。
07 與《網絡安全法》銜接,違法處罰金額和手段大幅加碼
2017年1號令第13條第1款,規定傳播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第16條第2款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有害信息的處置義務,並在罰則部分與《網絡安全法》直接銜接,明顯提升處罰金額,加重處罰手段。
除上述兩款外的其他違法情節,處罰手段包括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停信息更新,以及最高3萬元以下罰款。但在這兩類違法情節下,“a、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網絡安全法》第61條);b、發現違法有害內容不及時依法處置(《網絡安全法》第68條),直接與《網絡安全法》銜接,最高可以對網站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及關閉網站、吊銷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08 不同網站行政許可程序有哪些不同?
2017年1號令第9條規定,行政許可的程序分為三類:
1、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申請的,由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
2、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
3、非新聞單位(即商業網站)申請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且明確瞭《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09 新技術、新功能需進行安全評估,但並不是事前強制許可
2017年1號令第17條第2款規定,“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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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新增規定,對應用新技術、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新功能,應當報網信部門進行安全評估。但值得註意的是,這裡的立法措辭,對安全評估的界定並不是“事前的、強制性的行政許可”屬性,更類似於事中、事後的監管手段。與工信部正在進行的《互聯網新業務安全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立法思路一致,對實際業務操作影響較為緩和。
10 特殊管理股制度規定文字表述較為合理
2017年1號令第6條第3款規定,“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相比較《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22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傢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以及2016年7月2日國傢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進一步加快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意見》中的表述,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探索以資本為紐帶加快融合發展,參與控股或參股互聯網企業、科技企業,開展對互聯網企業有關特許經營業務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試點。”1號令沒有采用一刀切的規定,突出“符合條件”,監管思路上更尊重市場,立法表述較為合理,為雙方都留有餘地。
11 地方頻道運營不再做專門限制
由於實踐中部分網站違規開設地方頻道開展新聞采訪,甚至敲詐勒索等現象的存在,在修法過程中,地方頻道的監管運營問題屢次被提及,過程中草案曾對“地方站不得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全面禁止,並曾嚴厲規定地方頻道一年內被主管機關處罰3次以上的(含),責令關閉;如逾期不關閉,吊銷主站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矯枉過正之嫌。
2016年,國傢網信辦牽頭開展中央新聞網站地方頻道清理整頓,成效顯著。各地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規范,在依法撤銷違規網站地方頻道的同時,指導督促符合條件的地方頻道主辦單位按要求履行瞭報批手續。2016年5月6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批準瞭人民網、新華網等6傢中央重點新聞網站157個地方頻道的開設申請,要求網站地方頻道要依法依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秩序基本清晰。
因此,此次新規在正式稿中刪除瞭關於地方頻道的專門限制,也刪除瞭地方頻道違規可能吊銷主站新聞資質的條款。
12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范圍體現瞭互聯網新業態
2005年37號令第2條第3款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這具有明顯的門戶網站、論壇BBS等互聯網應用的時代特色。但根據工信部第28號令《工信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2000年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自2014年9月23日起已經廢止。
2017年1號令則體現信息技術發展的實踐,對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新形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的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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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總編輯及相關從業人員有哪些任職要求?
2017年1號令強化瞭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具體要求:
(一)總編輯
1、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質,應當設立總編輯;
2、總編輯應當是中國公民;
3、總編輯應當對本網站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4、總編輯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
5、總編輯人選要報國傢或省級網信辦備案。
(二)相關從業人員
1、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
2、從事采編活動的,應當持有國傢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3、不得通過采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幹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14 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到“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監管主體如何變更?
2005年,彼時的監管主體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全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是監督管理工作。
2014年2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話領導小組成立。2014年8月,國務院授權重新組建的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執法。但缺乏執法依據的統一。
2017年1號令,將監管主體變更為“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將此前文件上的機構調整上升為立法層面,在規章上進一步明確國傢網信辦系統的執法權。
另一方面,在原有國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級管理體制,調整為國傢、地方三級或四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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